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2022-12-29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2016年5月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6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促进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建设,规范设计企业行为,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普遍提高了诚信意识,重视信用行为,推动公路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随着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些新法规规章的出台,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需要进行相应修改;经评估,个别条款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故需对原《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了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条件设置不够完整,故对第七条予以调整完善。修订为“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其应满足:承担公路设计的合同段数3个及以上且累计里程长度50公里及以上、或高速公路设计合同段数2个及以上、或单个设计合同里程60公里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单个设计合同段工程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

二、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区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应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故对第八条第2款予以修订完善。该款修订为“(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及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参照《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对第十九条第4款“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A 级企业”给予“工程质量保证金优惠”进行了修订。该款修订为“(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A 级的企业,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1%合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对第十九条第5、6款进行了修订,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其投标文件及接受投标文件数量。第5、6款修订为“(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五)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修改了第二十一条,删除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

六、为加强和规范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公路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相关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增加GLSJ1-2-5 、GLSJ3-2-8等13个失信行为代码。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负责。解读负责人联系电话:0771-2115067。


文件下载:

Baidu
map